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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落实贯彻《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发布日期:2012-11-29 09:46:51  浏览次数:10

  
    江西省安福县今年10月推行的森林防火责任延伸到户工作取得了顺利实施。截至目前,全县林区7.5万居民户已全部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野外火源管理合同》。



安福县落实贯彻《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10月上旬以来,安福县以宣传贯彻修订后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为契机,从进一步强化林区野外火源管理,进一步强化群众护林防火作用,切实保护好全县310多万亩森林资源安全出发,决定在森林防火责任已落实到村、到组的基础上,采取签订《野外火源管理合同》的办法,将森林防火责任全面延伸落实到林区广大居民户。

   《合同》内容包括居民户应自觉履行的火源管理义务和必须承担的森林防火责任。要求各户向所在村委会承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严格遵守野外用火“五个禁止”规定,即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和玩火,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禁止在森林防火区上坟时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做到自觉加强对子女的用火安全教育和痴、呆、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管理。同时做到,自觉配合村护林防火员开展野外火源巡查,发现火情将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发现森林火灾将立即向村委会和县防火办报告。

   《合同》规定,因子女玩火或痴、呆、傻、精神病患者弄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家长或监护人的责任;因违反《合同》或履行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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