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一村民杨某涉嫌犯滥伐林木一案,经该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农历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在孤寡山的林木12株用于修建其炕房,现场伐根检尺蓄积为2.57立方米。2011年10月,被告人杨某将其在孤寡山的林木以15000元的价款出售给他人,同年11月4日,杨某参与无证采伐孤寡山的林木,经现场检尺,砍伐林木338株,伐根检尺蓄积为39.5535立方米。2011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孤寡山剩余的林木中又砍伐了5株林木,堆放于其圈房内,经现场伐根检尺,蓄积为0.538立方米。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对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蓄积42.6615立方米,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能以为是自家栽种的树木,什么时候砍伐,怎样砍伐,都是自己的事,也不能为获取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抱着侥幸的心理进行盗伐滥伐,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