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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移植500岁以上古树 须经省政府批准
发布日期:2012-10-30 16:26:42  浏览次数:13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如果因特殊需要,要移走树龄500年以上一级古树的,方可移植。

    办法规定,有100年树龄以上的才算古树,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名木则不受树龄限制,只要是名人种的就算名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分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志牌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此外,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须提出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进行建设施工,保护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以下古树名木的,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的,应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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