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B2B网讯 自16日起,烟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槐树花采摘毁树专项行动,市森林公安局与各县市区森林公安局积极巡查。三天来,已查处采摘槐花行为120余起。
槐花(三农B2B网配图)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在槐花开放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置宣传标语牌,将槐树、槐树林的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具体护林队员。同时,通过明察暗防和突出检查等手段对采摘槐花毁树的行为进行巡查,对当事人除进行批评教育、没收采摘工具外,对情况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