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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不等于复合肥
发布日期:2015-06-04 00:00:00  浏览次数:17

  近日,笔者下乡调查时,经常听到农民朋友们问复混肥就是复合肥吗?由于各种原因的误导,农民购肥时,普遍认为复混肥就是复合肥,其实不然。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复合肥生产处于起始阶段,以基础肥料为原料采用团粒法、挤压化以及粉状或粒状掺混法生产。当时有专业人士反对这种做法,他们认为这种物理方法制得的肥料不能称为“复合肥料”。在1994年国家第一次制定标准时,采用了“复混肥料”这一名称,其含义是强调这类复合肥是用物理方法混合而制得,以区别于通过明显的化合(化学)作用或氨化造粒过程制成的复合肥料,常见的复合肥主要包括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硝酸钾、硝酸磷肥和磷酸二氢钾等。这些复合肥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作物需要的元素,养分含量高,多为颗粒状,一般吸湿小、不结块、物理性状好,可以改善某些单质肥料的不良性状,也便于贮存,特别利于机械化施肥。它们既可以作种肥,又可以作基肥和追肥,适用范围比较广。

  而复混肥生产工艺比较简单,通常是指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等通过机械混匀加工或利用简单的化学反应,制得磷铵,再将尿素、氯化钾掺和进去,制成的肥料养分不均,只能称为复混肥。这些复混肥料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不需要昂贵复杂的化学生产设备。而复合肥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化学反应制成的,完成这一过程需要复杂的技术和价值昂贵的化工设备,所制成的复合肥料,养分含量均匀,颗粒大小一致。目前,在农资市场上复混肥“变脸”为复合肥的现象到处可见,农民也难以识别,许多厂家生产许可证上显示产品为复混肥料,而包装上却标示着复合肥料,由于包装与许可证不符,这种情况就应该给予查处。有些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主观上愿意将多种掺混工艺制成的复混肥料,标注为复合肥料,这对优化质量没有益处,相反增加了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压力,使政府和市场监管难度更大,更要引起重视。

  复混肥和复合肥两者执行标准不同。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复混肥执行的产品标准是代号编号为GB15063-1994《复混肥料》强制性国家标准。而生产复合肥执行的都是由生产企业起草完成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两者养分的含量及利用率不同。化学反应合成的复合肥养分一般固定,氮、磷、钾各为15%,释放均匀,利用率高。而物理混合的复混肥养分浓度低,总养分一般不超过30%,释放不均衡,效果较差。凡是标识标准为GB15063-1994且总养分不超过30%的就是复混肥。

  复混肥和复合肥两者的监管形式不同。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复混肥的企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而复合肥生产无须此证。所以,在装复混肥的包装袋上印着复合肥字样,这是以假乱真的违法行为。广大农民群众应当提高警惕,谨防上当。购肥时要索要发票,以备将来作为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的依据。

  曹涤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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