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两张牛肉代金券,一张是5公斤的,一张是2.5公斤的,可商店就给我5.5公斤……”近日,梅河口市梁女士牛肉没取成,直接到吉林省梅河口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
梁女士说,副食品商店的店主告诉她,发代金券时牛肉是每公斤30元,现在已经涨到每公斤40元,梁女士手中的225元代金券,按现在的市场价计算已经达到300元,为了不赔钱,只能给她5.5公斤牛肉。店家还说,代金券已明确标注“本店有最终解释权”。“代金券上明确标注了5公斤和2.5公斤的重量单位,并没有标每公斤多少钱,也没有时限,他这样说是损害我的合法权益,可我怎么跟他说,他就只同意给我5.5公斤的牛肉。”
梅河口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副食品商店店主了解情况。据店主介绍,代金券是2011年12月发出的,现在牛肉的价格早已经涨了很多,店里也不能赔钱做买卖,所以只能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折合后给梁女士牛肉。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副食品商店发给消费者的代金券,就是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而且代金券只标注了重量单位,没有标注价格和时限,就证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已经确立了以商品重量作为合同履行的计算单位。
此外,副食品店没有预见到牛肉价格上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当转嫁给消费者。对于代金券背面标注的“本店有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条款。所以,副食品店应当按照代金券标注的重量付给梁女士牛肉。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细心解释和调解,副食品店最终同意按照代金券标注的重量给了梁女士7.5公斤牛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