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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蚕上“托儿所” 集中共育助蚕农增收
发布日期:2013-03-02 10:37:02  浏览次数:17

    近日,广西南宁地方标准《小蚕共育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出台,对小蚕共育的相关技术和要求提出了更严格标准参考。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小蚕共育的形式、小蚕共育应具备的条件、小蚕共育技术、小蚕共育消毒防病。

    本规程适用于桂中地区小蚕共育。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浯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小蚕共育

    由有专用桑园、饲养技术过硬、设备完善的单位或桑蚕专业户,将蚕种集中催青并饲养至三龄第二口叶或四龄第二口叶后分发给养蚕户饲养的一种分段养蚕法。

    2.2 收蚁

    将从蚕卵孵化出来的蚁蚕收集到蚕座上集中喂桑饲养的过程。

    2.3 眠蚕、起蚕

    蚕儿发育到一定时期,不食不动,直至蜕皮为眠蚕;蜕皮的蚕儿为起蚕。

    2.4 龄期

    以给第一口叶到眠起饷食前称为龄期。

    2.5 饷食

    起蚕后第一次给叶。

    2.6 一龄期、二龄期、三龄期、四龄期、五龄期

    从收蚁第一口叶至眠蚕蜕皮前为一龄期;从二龄起蚕饷食至眠蚕蜕皮前为二龄期;从三龄起蚕饷食至眠蚕蜕皮前为三龄期;从四龄起蚕饷食至眠蚕蜕皮前为四龄期;从五龄起蚕饷食至熟蚕为五龄期。

    2.7 小蚕期、大蚕期

    1 龄蚕~3 龄蚕为小蚕期;4 龄蚕~5 龄蚕为大蚕期。

    2.8 提青

    在蚕群体就眠不齐的情况下把迟眠蚕从眠蚕群体中提出来的操作过程。

    2.9 蚕座

    蚕儿吃叶、生长发育的地方。

    2.10 扩座

    将蚕座面积扩展到适合蚕群体生长发育的操作过程。

    2.11 添食

    把防治蚕病的药物或营养液喷撒在桑叶上喂蚕。

    2.12 防干育

    用尼龙薄膜等材料围盖蚕座,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桑叶新鲜的饲养形式。

    3 小蚕共育的形式

    3.1 专户共育

    由技术水平较高并且设备条件较好的蚕桑专业户组织小蚕共育,共育中所需的一切物资、桑叶等由专业户负责,共育至三龄第二口叶或四龄第二口叶后分发给蚕户饲养。

    3.2 联户共育

    以村为单位,建立小蚕专业饲育组织,实行企业经营,独立核算,以商品形式向蚕农出售小蚕。

    4 小蚕共育应具备的条件

    4.1 共育员素质

    共育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年以上的桑蚕饲养经验。并通过县、市级以上小蚕共育技术培训合格。

    4.2 共育人力

    视共育员共育技术熟练程度。饲养15—20张蚕种小蚕至三龄第二口叶应有一个劳动力,饲养至四龄第二口叶应有两个劳动力。

    4.3 共育设施

    4.3.1 共育桑园

    共育50张蚕种至三龄第二口叶,应具备土地条件较好的专用桑园1.7hm2(公顷),共育至四龄第二口叶需要专用桑园3.3hm2(公顷),且施肥水平较一般桑园高,满足各龄小蚕叶质的供应。

    4.3.2 共育室

    4.3.2.1 共育室面积

    共育户应设有不少于40m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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