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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加强对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
发布日期:2012-12-24 09:09:47  浏览次数:13


  近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上提出《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对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修订草案中所称的动物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据了解,从2003年《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以来,江西省重大动物疫情稳中有降,发病率、病死率和疫病损失显著下降。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水平常年保持在90%以上,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70%水平。


  修订草案规定,应当具有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进入流通、经营领域。对于具备合格畜禽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应当由动物卫生机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而对于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国家《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畜禽标识还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且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转让、出借、借用、涂改、伪造畜禽标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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