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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修订动物防疫条例 细化裁量处罚权
发布日期:2012-12-18 12:06:15  浏览次数:10

    三农B2B网讯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江西省全面修订《动物防疫条例》,对动物防疫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
    《条例》草案即日起至2013年3月1日之前公开征求民意。市民有何建议或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三种方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表达。

    卖病死猪肉最高拟罚3000元

    据了解,江西省拟规定:对实施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制度,无此标识的动物不得进入流通、经营领域。

    动物和动物产品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凭证运输。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运输途中,对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粪便、垫料、污物等,不准随意宰杀、销售或抛弃,须作无害化处理,否则,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宠物医院未办证要受重罚

    此外,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不得开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如开办宠物医院),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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