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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规模养殖优先供地
发布日期:2013-03-12 11:39:00  浏览次数:18

  三农B2B网讯 随着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养殖用地的供给成为制约规模化养殖发展的“瓶颈”。全国人大代表,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宫明杰建议,对规模化养殖用地优先供给。

  宫明杰说,虽然国家在养殖用地方面给予了一定支持,但由于地方土地供应有限,养殖用地的供给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再加上地方政府更愿意将有限的土地指标优先供给财税贡献力度较大的工业项目,致使大量有实力发展规模化养殖的个人和企业不能找到合适养殖土地,来发展规模化养殖。

  他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肉食产品的消费已经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畜牧业是肉食产业发展的源头,也是肉类食品加工的安全源头,关乎国计民生。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是发展畜牧业、保障我国养殖产品有效供给的必然选择,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途径。

  为了促进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模化养殖;特别是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化;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推进畜禽养殖加工一体化” 。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又提出“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宫明杰建议,将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切实将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其中,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对规模化养殖用地申请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同时,积极帮助养殖选址,并简化审批手续。养殖项目经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乡镇国土资源部要积极帮助选址,落实用地位置,并简化审批手续;不能擅自禁止或限制规模化养殖。对于现有的规模化养殖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障养殖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擅自将养殖用地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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