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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非洲猪瘟 哪些情形需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5 09:01:00  浏览次数:40
  1.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2.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4.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5.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6.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7.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8.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9.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据农业农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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