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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农用,就是界碑
发布日期:2014-10-26 07:34:00  浏览次数:16
    坚持农地农用,有利于土地进一步流转集中,发挥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产,提高农民的流转收益,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

  

  变着戏法让农地他用,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本来是看护庄稼的“看户房”,成了休闲用的村庄别墅;本来是大棚种植的设施农业,结果大棚成了度假用的生态食府……发展设施农业,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但诸多戏法,也让农地农用的制度受到了侵害和威胁。

  近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是关于设施农业的“新规”。这个“新规”,是对农地他用的又一声棒喝。

  其实“新规”之前,早有“旧规”。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农业生产的用地政策,并确定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标准,属于临时性的,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签订复垦协议,用地县级备案;属于永久性的,按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耕地的须落实占补平衡。也就是说,设施农业的设施,只能姓“农”。

  事实上,对于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农地他用,国家的相关政策一直保持戒备和高压态势,从未懈怠。2007年,国土资源部就出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分类标准,将“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独立为单独的“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再次强调,设施农业的设施,只能姓“农”。

  既要限制各种非农化、非粮化因素进入耕地领域,又要保障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是政府职能部门面临的双重任务。

  “新规”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基本原则,使设施农用地管理得到规范,既促进了设施农业的发展,又坚持了“农地农用”,用途管制制度得到贯彻。同时,管理和备案权限放在县级、程序简单便于操作,区分生产和附属设施实行差别管理,符合设施农用地特点。

  伴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农业生产日益规模化和设施化,设施农用地政策所设定的用地管理政策,极大地方便现代技术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装备和机械广泛使用,为迅速提高我国现代农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奠定了基础,也必将极大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坚持农地农用,有利于土地进一步流转集中,发挥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产,提高农民的流转收益,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农地农用的界碑,任何时候都不能挪。

  要让新规真正发挥作用,就不仅要架“高压线”,还要“真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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