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B2B网讯 当前,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和纠纷应对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农业部门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6月发布)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一步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和化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而且,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机构,制定仲裁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工作体系,在土地流转纠纷化解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农村土地(三农B2B网配图)
基于上文对土地流转纠纷的特征和原因分析,结合当前土地流转纠纷应对和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纠纷应对机制,有以下几个基本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正确认知和理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本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本质是利益纠纷,在处理这类纠纷过程中不应泛政治化,不宜以破坏社会稳定为由,以行政压制、权力胁迫或违规收买等手段“平息”纠纷,而应在严格遵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努力寻找纠纷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另外,要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是当前农村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所谓“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纷争,不必强求从制度上一劳永逸根除土地流转纠纷现象,以免土地制度和政策设计中追求不切实际的单一目标,而丧失弹性空间。
第二,引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纠纷的解决机制和应对方式也应该多元化。不仅要从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有效调整层面减少土地流转纠纷,也需要从土地观念、契约精神等文化层面完善纠纷化解机制;不仅需要纠纷仲裁机构、法院等正式机构在纠纷化解和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也需要借助村集体、乡村有威望的精英人士、宗族组织等社会力量来化解纠纷。
第三,既要进一步完善纠纷的事后化解机制,也要建立好纠纷的事前预防机制。纠纷发生后,一个有效的纠纷仲裁和纠纷应对机制无疑会在化解纠纷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上医治未病”,预防纠纷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应该是更高层次的目标追求。从完善政策法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之前的状态,更值得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纠纷应对机制的基本思路是:以理清土地利益关系为主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确定土地权属;适度调整土地相关法律部分条文规定,增强法律对现实问题的适应性和对乡土文化的包容性,加强法律的权威;从行政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加强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的培育,对违反土地流转合同的行为要予以相应的约束和处罚。
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确认和确定承包地上的各种权属关系
上文已经分析过,土地制度的反复变迁和承包地管理上的疏漏,导致农村部分土地的权属关系混乱,这既造成了土地资源管理上的缺陷,也给土地流转纠纷埋下了隐患。为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尊重历史和现实,确定农村承包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格遵循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合理确认和确定每一宗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不仅有利于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等,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来土地各类纠纷也是至关重要。
2.适度调整部分法律条文,增强法律
对现实问题的适应性和对乡土观念的包容性,现行的与农村土地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中直接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体系上不可谓不完善。客观评价,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土地利益关系的处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可能也是现实中能够选择的最佳制度设计,但是与我国东中西部土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人情风俗习惯千差万别的复杂现实情况相比,有时候“依法治地”确实也会遭遇有心无力的困境。
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曾经指出,“我们能够立刻提出这样一条原则:任何仅从法律的观点来研究土地占有的企图,必然导致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如果对当地人的经济生活不具备完备的知识,就不能对土地的占有进行定义和描述。 对游戏本身一无所知,就不能理解游戏的规则 ,这句格言说明了这种方法的本质。你必须首先知道人类怎样使用它的土地;怎样使得民间传说、信仰和神秘的价值围绕着土地问题起伏变化;怎样为土地而斗争,并保卫它;懂得了这一切之后,你才能领悟那规定人与土地关系的法律权利和习惯权利体系。”可以看出,在协调土地利益关系上,法律条文并不必然具备普适性,尤其是中国不同农村地区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文化观念、不同利益条件下农民对同样的法律条文理解并不一致。例如,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这一规定,农民心中有着不一致的理解:一种看法认为一经承包则土地三十年不再收回或调整,近似于“国有永佃制”或者“准私有制”;另一种看法认为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度三十年不会改变,国家不会收回土地,并不涉及三十年内不允许土地的调整。意识上的分歧往往化作行为上的纠纷,而在根本上起作用的还是利益,农民选择哪一种解释主要看是否对自己有利。课题组在瑞金的调查也显示,100余位被访者中,希望每一两年分一次土地的村民占1.83%,希望每三到五年分一次土地的占35.45%,希望每十年左右分一次土地的占9.09%,希望每三十年分一次土地的村民占25.45%,希望不调整的占25.45%。
现实中农民往往会依据自身的理解、当地的现实、传统的文化等对部分土地法律条文进行解构,实际处理土地利益中并不遵循这些法律条文。因此,部分法律条文应予以适度调整,增强弹性,更多照顾到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同时更多照顾到农民的乡土观念,以增强法律的权威和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
3.建立健全基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机制
完善县、乡镇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及其职能。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尤其是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一,为农地流转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就要求即使是农户零散的土地流转,也应该依法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规范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明确流转土地的具体情况,包括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用途、流转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等,并就流转方式、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解除权行使期限、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解决纠纷的原则和途径加以明确,为将来更好地处理纠纷提供有力的依据。
第二,加强土地流转的备案管理。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建议在乡镇一级,在农村经济管理或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等管理制度,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强化土地流转登记工作。土地流转合同登记是保障土地流转秩序的重要制度。《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似规定。建议设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情况,摸清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4.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土地流转将逐渐从一家一户的自发零散式流转行为逐步走向自觉的规模化流转。这种规模化的流转需求,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效率、降低流转成本,这对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提出新要求,要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第一,加快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以县级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形式,建立有形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评估、政策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