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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办法》者 可申请成为家庭农场主
发布日期:2013-12-17 09:16:26  浏览次数:17

三农B2B网讯 12月4日,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拥有流转土地2000余亩的种植大户胡式红,在该县工商局当天便拿到了“天津市惠丰鸿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她也成为《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出台后全市第一位家庭农场主。


家庭农场(三农B2B网配图)


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扶持和规范家庭农场发展,本月3日起天津市正式实施《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凡是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可自愿向天津市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成为家庭农场主。


《办法》中对家庭农场的主体认定标准和申请登记条件都做了明确规定。关于主体认定标准上,应当为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拥有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关于家庭农场的申请登记条件,《办法》从户籍、经营项目、土地承包期限及土地规模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在户籍方面,申请注册家庭农场者应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包括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自然人;在经营项目上,需以种植业为主,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服务类项目;在经营期限上,申请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需5年以上;在土地规模上,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应在1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应在1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应在20亩以上。种养结合或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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