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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开启土改破冰
发布日期:2013-11-27 10:42:14  浏览次数:13

三农B2B网讯 国土资源部官网刊登了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对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涉及土地改革方面内容进行全面的解读。姜大明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必将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强大动力,进而开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

 

姜大明指出,同等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市场,可以在更多的市场主体间、在更宽的范围内、在更广的用途中进行市场交易,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指明了方向;同权同价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能,在一级市场中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中可以租赁、转让、抵押等,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单独设立抵押。除农村集体和村民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外,其他任何建设不能直接使用集体土地,都要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姜大明表示,法律限制过多,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财产权利实现渠道受阻,制约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改革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广东、安徽、湖北等省先后出台了全省性的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为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能奠定了实践基础。

 

同时,姜大明强调,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遵守用途管制和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也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行用途管制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这是确保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根本途径,是统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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