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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月实施最高罚20万
发布日期:2013-05-28 08:47:10  浏览次数:21


    三农B2B网讯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省农业厅近日组织800多人,参加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培训班。记者了解到,我省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的,最高可罚20万元。
  
  设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中的大气、土壤、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制定不适宜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标准。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以及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或者变更标示牌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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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清除农用薄膜
  
  《条例》规定,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3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
  
  污染农产品将被罚
  
  《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农产品生产者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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