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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发现网络团购管理意见:团购预付款过期不退违法
发布日期:2023-04-14 07:15:56  浏览次数:5

编辑推荐:3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监管,规范网络团购秩序。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发展迅速,用户总量和交易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团购用户达到6400多万,增长率超过了200%,超过3亿人次参与过团购。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意见要求,各地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审核辖区内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团购投诉热点问题,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

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原文链接:《网络团购管理意见:团购预付款过期不退违法》

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团购投诉热点问题,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

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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