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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明了港澳青消费者组织在杭州签署合作协议
发布日期:2023-04-07 08:24:30  浏览次数:11

2010年8月28日,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正式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标志着青岛与香港、澳门消费者组织维权协作机制正式启动,三地消费者跨地区消费活动有了直接有效的保障。

合作协议的合作范围主要包括:消费纠纷的咨询、投诉处理,消费教育、消费引导、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工作的交流,消费维权工作的培训以及消费维权法律制度方面的交流等。

合作协议明确规定,消费者在香港、澳门、青岛三地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可向消费地或现居所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居所地的消费者组织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接到的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组织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将及时函复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协议中就消费纠纷中的证据转移、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个人信息与隐私保障等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协议规定,香港、澳门和青岛三地消费者委员会将建立投诉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一次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办法,尤其是对涉及侵害三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实考虑共同研讨,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联合对外发表观点和意见。

合作协议就三方在信息互通共享,交流培训等方面也作了规定。香港、澳门和青岛三地消费者组织每年将采取不定期的培训方式合作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业务培训,交流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

此次三地消费者组织建立维权协作机制,是消费维权形式的重大创新,也是三地消费者的共同愿望。此举将有力促进香港、澳门和青岛在消费维权工作上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三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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