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Robots协议网上的信息也非常多,从目前来看,其实真的不算一个行业的规范,只是个别公司制定的,但并没有达到广泛认可。其实最早用,当时主要是为了限制流量,防止把一些没有价值的东西搜索到面,目前来看,大家基本上认可它不是个行业标准,而且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我觉得可能在将来的诉讼或者在其他的一些纠纷中,有时法院会做一些事实情节的考虑。这就涉及到反垄断、不正当竞争问题还有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还有隐私保护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但从协议来讲,我认为它不是行业规范,更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定。现在讨论它是不是用著作权法提出保护措施,我觉得可能也很难构成,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看到新的著作权法草案,我们也跟国家版权局提了立法的意见,技术保护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限制他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被复制浏览欣赏运行或者通过网站传播,采用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从这个规定能看出来,如果是技术保护措施,应该有条件,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通过技术上能够阻挡其他人正常的访问。
第二个是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认识到这种技术保护措施,从以上的考虑,因为它既不是行业规范,也不是大家都具备这种技能,所以它也不是一个技术保护措施,可能就是特定的一些互联网厂商给自己的企业的角度考虑规定的一个协议。
刚才看了Robots协议的例子,如果不是否定的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其实只要不是禁止的就是可以访问的。从这个来理解的话,能看到这块,如果是Disallow应该是明确写出来的,Disallow到底是所有人都一视同仁还是说只是个别的,还是从其他的考虑,比如竞争的角度考虑,他们也讨论过,为什么其他搜索引擎都可以,就是360不行。商家有商业的利益,但是是不是也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所以也有很多争议。在国内最早是从门户网站上,他其实设置了很多,其实也是从媒体的角度来限制的,但是整体来说,因为搞网站的目的,其实还是为了传播,一般情况不会设置这样的。我要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Robots协议的性质的问题,这个我就简单说几句,因为大家可能共识多一些。
关于搜索引擎的法律规范和行业规范,这块的法律还是很多的,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包括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涉及到的法律非常多,互联网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的社会,涉及到各个方面,刑事的、民事的、行政法。但是从这些年来看,如果说谈搜索引擎的法律,大家感觉到为什么中国的某些搜索引擎发展这么好,我觉得在司法和立法中给了一个宽松的保护,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一个保护。
不管是音乐还是其他的方面,我觉得这几年司法保护上一直是有考虑,至少从产业发展角度是有考虑的。现在大家可能讨论很多的是关于网页快照的问题,因为网页快照到底是不是涉及到著作权,也谈到这个问题。网页快照这块我觉得从理论上来看,从司法判定来看,目前快照作为一种缓存的技术方式,判定缓存他也是某种原则,当然里面没有人工的干预,是自动生成的结构。所以快照并不构成复制的行为。
总的来说,现在互联网产业发展乱象根源还是咱们规则不严谨。只有到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够认识到它的规律性,才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从“3B”大战大家可以看到,跟“3Q”相比,大家其实都比较克制,也认识到这一点,如果政府干预的不好,可能反而会造成更差的效果。但是另外一点,我觉得互联网还是在创新,创新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
备注:续俊旗(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