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讯,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21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丰田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丰田交易相对人。丰田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丰田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丰田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