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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领会Q币和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 将正式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2-01-02 06:00:18  浏览次数:15

艾媒网综合报道  6月29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其中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中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的有两条。

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比特币在中国境内的使用及交易进行了相关说明。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此前《宪法》和《民法通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只是提供了解释的空间。

2004年《宪法》经修改后,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列入宪法,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该规定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比特币在中国境内的使用及交易进行了相关说明。

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该通知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要求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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