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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领会买卖合同纠纷最新司法解释:电子产品收到即交付
发布日期:2021-12-17 20:08:03  浏览次数:16

编辑推荐:针对当前买卖层面出现的新问题,最高法昨日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损毁面积、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宣布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针对电子信息产品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交付方式,一种是交付权利凭证,比如访问或使用特定信息产品密码,就可以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来对待。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近年来电子产品,如杀毒软件、各种电脑应用程序,以及一些在网上传输、可以下载的音频、视频等交易频频发生,但由于此类商品虽然看得见、听得见,但是摸不着,使用后也没有损耗,且本身是易于复制并会迅速传播的,和传统买卖的产品明显不同,所以在实际交易中经常会因是否完成交易而产生纠纷。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认为,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电子信息产品交付方式显然与此不同,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在没有约定、又没有补充协议、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交付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的,因此上述认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也认为,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电子信息产品交付的方式,这样对于在电子信息产品买卖过程中产生交付的争议问题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减少这方面的纠纷。

出售明知有瑕疵物品的免责约定无效

明知所售商品有瑕疵,打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口号出售时的免责约定将在立法上不予认定,顾客购买了“特价商品”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将有权利照常退换货。

“虽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卖方明知所出售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方时,就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原文链接:《买卖合同纠纷最新司法解释:电子产品收到即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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