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进一步规范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强化了对创业板公司风险因素披露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遵循三大原则,包括体现创业板特色,突出投资者关心的内容、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则衔接和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共4章7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和附则四部分。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主要有四方面变化。
一是增加了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要求,以使投资者能更准确、深入地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其中包括强化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以及变化的披露要求,增加对公司研发有关情况的披露内容,强化对公司成长性情况的披露,并与发行有关文件相衔接,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
二是强化了对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以充分揭示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保证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包括要求公司披露可能对其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增加对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的披露要求,以及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等。
三是强化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投资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资产情况的披露要求,以及对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产生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要求公司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四是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对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进行了梳理,尽量减少重复披露。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还适当调整了体例结构。考虑到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和风险的主要内容是董事会报告中投资者的关注重点,因此将其提前,放在财务数据和摘要部分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