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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晓得法制晚报:著作权法草案鼓励盗版是误解
发布日期:2021-11-30 05:15:49  浏览次数:5

编辑推荐:与现行规定不同之处在于,该条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限制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笔者认为,音乐界的担心和顾虑,从行业和自身利益出发,也是自然、正常的。但其理解和认识并不全面。

第一,宏观上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说,著作权法的真正目的,在于使著作(或作品)可以被合法、合理地接触,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地位能够获得肯定,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获得适当的保护。

著作权法的重点,一方面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规定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前者是权利人的私利,后者是公众的利益,著作权法就是要在保护和限制两者之间平衡,在强化、扩大权利保护时,增加公众合理使用的规范,从而保护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条内容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

第二,微观上从本条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被新的修改草案第三章规定为“相关权”,学理上称之为著作“邻接权”。它是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其权利客体不是作品,而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其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也较著作权低。

本条是关于录音制品中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对录音制作者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方便音乐作品的传播,目的是为了保护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和录音制作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独家垄断。

笔者认为,加上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其使用的条件、程序限制等规定,该条较好地解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制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

原文详情:《法制晚报:著作权法草案鼓励盗版是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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