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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领会百度诉“福建百度”侵犯驰名商标 一审判赔80万元
发布日期:2021-11-20 10:10:16  浏览次数:11

11月16日 消息: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据了解,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旗下产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网站。百度公司在多项产品及服务上均已注册“百度”等系列商标。其中第号“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年来,百度公司正加速发展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领域的布局,并推出了国内第一款跨平台的车联网解决方案“百度CarLife”。

本案被告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百度汽车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轮胎、机油、润滑油批发、零售;汽车中介服务;乘用车维修。 

福建百度汽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字样,并在其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百度”系列商标、标识。例如,其在经营场所使用“百度汽车超市”、“百度汽贸”等标识,在经营场所外部指示牌、店内标识牌上突出使用“百度”二字,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永安百度汽车服务中心”名称等。

2021年1月10日,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第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中指出,“百度”一词在第42类服务上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且百度公司成立以后持续在搜索引擎服务上使用“百度”商标,而百度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有率、市场营收、流量等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第35类上的商标 “百度”及第37类上的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一审判决再次认定百度公司第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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