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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领会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获赔34万:未经允许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
发布日期:2021-11-15 13:00:18  浏览次数:23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维持2021年一审判决:吴京胜诉、获赔万元。

判决书显示,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判决书显示,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广告。

2021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的诉求为:1、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2、登报赔礼道歉;3、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1、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2、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3、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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