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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推出农村干部“八严禁”“四十不准”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1-11-13 10:15:37  浏览次数:13

  “离婚”不报备、工作时间“喝大酒”、发补贴办手续“优亲厚友”……在很多群众和村干部眼中,这些行为明显“不合适”,但还有哪些行为也属于“不合适”,大家却说不准。对此,日前西青区纪委监委印发的《西青区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做到“八严禁”“四十不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给出了明确答案。

  “村官”虽小,权力不小。村干部处在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管理农村诸多方面的重要事务,必须以“不能腐”的机制,坚决遏制基层“蝇腐蚁贪”行为。据了解,这次西青区纪委监委“立规”对象包括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承担农村基层事务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人员。

  《规定》明确了“八严禁”,即:严禁不讲政治规矩、违反组织原则,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严禁对上级决策部署安排置若罔闻、阳奉阴违;严禁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滥用职权;严禁在村级事务管理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严禁在服务群众事务中吃拿卡要、作风粗暴;严禁妨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庇护、变相支持;严禁隐瞒个人重大事项;严禁违反本街镇或本村制定的日常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规定》围绕“八严禁”列出了四十项“不准”的具体要求,为村干部行使权力戴上“紧箍咒”,时刻提醒其规范用权、廉洁用权。

  “平时翻看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时感觉这些条条框框离自己挺远的,怎么可能犯那么大错误。这次学习《规定》,才发现日常工作生活中有这么多方面需要注意啊!”张家窝镇西闫庄村一名村干部说。

  “根据开展座谈交流、走访调研成果,我们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村级组织选举、集体‘三资’处置、村级工程项目承揽、村级事务公开、村干部公款吃喝以及日常行为表现等问题集体讨论、反复研究。力争通过《规定》为村干部廉洁履职立规树纪,从而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织密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护网。”西青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肖蔚菁表示。

  为使《规定》发力,让规矩生威,《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规定》明确要求,各街镇党委、政府负责《规定》的贯彻实施,街镇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抓好落实并负责监督检查。村干部发生违反“八严禁”“四十不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开展调查处置,同时,处置结果要与村干部年度考核、报酬待遇、评优评先等挂钩。

  “制度的最大意义还是在落实,要对群众身边‘微腐败’加大惩治力度,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一旦发现《规定》中负面清单的问题,必将从快从严查处,营造‘不敢腐’的纪律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政治、纪律和作风上的保证。”肖蔚菁说。

  此外,《规定》明确指出:不准抵制、规避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一长多员”监督或为其制造障碍。通过健全完善具体落实举措,有效维护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村干部自觉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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