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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立法规范农村环境整治 54条规定守护长春美丽乡村
发布日期:2021-08-05 19:14:14  浏览次数:21

  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共有54条规定的《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改造、农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村容村貌提升都作出明确规定。长春美丽乡村建设,从此有法可依。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领导者。《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和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条例》规定,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查处影响农村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条例》规定,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和村庄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引导农民进行垃圾分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指定建筑装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不得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厕所改造与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条例》规定,厕所改造要符合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区域。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排放的废弃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户要进行粪污堆肥还田。

  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条例》规定,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进建制镇、重点流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村屯内主要道路两侧不得搭建畜禽养殖棚圈。《条例》规定,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保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开展村庄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将秸秆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不得随意抛弃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处便溺、随意抛弃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不得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不得在村屯内违规堆放柴草垛、杂物堆。不得违规停放车辆、农用机械。不得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不得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可处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执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最高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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