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保障海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局于2021年开展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可行性研究,并组织专家赴沿海河各省开展相关调研活动。在综合考虑海河流域资源现状、渔民生计和沿海河各地休禁渔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形成了海河流域禁渔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10月26日前反馈意见:
1. 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2. 传 真:010-59192965
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禁渔区区域
海河全流域,主要包括:滦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海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于在上述河流之间独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海河流域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期
每年4月1日12时至8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海河流域水库内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可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区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采捕海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