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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8条措施促进粮食生产
发布日期:2021-08-05 01:29:17  浏览次数:9

  福州市出台《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种植双季稻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1万元,单个种植户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当年度新流转的耕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项目,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配套180元/亩,按照2:8比例承担。

  对水稻生产购买使用机械代耕、代收服务的小农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购置插秧机、收割机、谷物烘干机所产生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

  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本市域内农户当年度新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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