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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草案:公益林商品林差异化管理将入法
发布日期:2019-06-26 12:30:00  浏览次数:9

  本网讯(记者 李秀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5日开幕当天,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实践中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的政策管理措施。此次法律修改将这一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草案规定,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等八类区域,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公益林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草案规定,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央和地方分别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管护支出和非国有公益林的租赁、赎买、置换,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草案规定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采伐商品林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符合技术规程,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适当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缩小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证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

  为加强林地保护,草案明确林地的概念,设定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指标,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草案还完善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并将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临时使用林地制度上升为法律。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在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草案新增“监督检查”一章,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等内容。

  此外,草案还就森林的权属争议解决、资源调查监测、科学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和文字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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