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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继续审议——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
发布日期:2019-04-20 13:34:00  浏览次数:1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现场。本网记者 高雅 摄  

  本网讯(记者李秀萍 高雅)4月2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召开,继续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二审。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分为五个分编,即: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据此,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作出修改: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与正在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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