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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继续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2018-08-09 20:01:00  浏览次数:15

  中新网8月9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7月3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种业发展。财政部称,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财政部金融司称,虽然我国制种保险投保规模不断扩大,但总体参保率仍然较低、赔付率较高,在防范种业生产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鉴此,中央财政有必要出台制种保险的支持政策,推动建立市场化的种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财政部金融司透露,中央财政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属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险标的。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的制种为,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保险责任除普通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质量损失的各类风险,如花期不遇、自交结实等。

  (二)补贴比例。为保持政策统一,补贴比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即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三)保险金额。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制种生产成本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针对制种的农业保险技术也较为复杂。在开展初期,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制种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人工成本,后期可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部门协同。《农业保险条例》提出,我国农业保险按照“协同推进”等原则开展,尤其在制种保险中,确认保险标的、厘定保险费率、认定保险责任等诸多方面,专业性较强,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有利于投保农户等更好理解保险合同内容,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

  (五)工作要求。各地应当根据《通知》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把制种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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