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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农民工权益刻不容缓
发布日期:2018-05-25 20:31:00  浏览次数:13

  央广网北京5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近日,江苏阜宁县78岁薛姓务工者遭遇欠薪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除了被欠薪,一些老年农民工还面临拿不到加班费、遭受事故伤害却无法获得赔偿等问题。

  老年农民工问题由来已久,今天仍屡屡发生,原因何在?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一些企业在雇佣老年农民工时钻法律的空子,这体现了法律层面的指引还有所欠缺,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平衡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

  李长安:一些企业在使用超龄农民工的时候,钻法律的空子,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歧视性的做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超龄农民工领取社保的话,他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跟正常的职工一样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超龄农民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障,而超龄的人又属于可以退休的劳动力,那么劳动合同法应该如何体现他们的权益呢?对此种情况,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空白。

  企业在这方面,我觉得还是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力,这样才能既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

  近年来,各地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也出台了一些针对性的规定。2017年7月,江苏省仲裁委经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意见,通过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纪要》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认为,特殊劳动关系既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兼顾了劳动者的权益,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用人单位不用考虑招用老年农民工需要付出过高成本;老年农民工可以更快找到工作,同时享受劳动保护等权益,这是双赢。

  李长安:从新闻中的案例可以看出,江苏在这方面做了很大尝试,而且采用特殊劳动关系对此种情形进行处理,是值得推广的做法。那么,是否要出台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规定呢?我认为,应该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对此情况做出相应规定。这是需要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的,而且要本着可操作、可行性高的标准对司法进行解释,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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