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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观
发布日期:2018-04-16 19:19:00  浏览次数:13

  作者:潘怀平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6日 02版)

  【光明论坛】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我们既要着力美化环境,又要让人民群众舒适地生活在其中,同美好环境融为一体。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以实际行动引领带动广大干部群众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人与自然具有统一性和同构性。人与自然是一个生态系统,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权利既不能游离于人体之外,又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人与自然共同存在。保护环境权利必须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既要防止“人类中心主义”的极端,也要避免“生态中心主义”的极端。

  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而且承担着为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环境人权的提出和确立彰显了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本身的生态文明理念,集中体现了人的文明与自然文明的有机统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今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载入宪法。保障环境人权成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障环境人权。宪法从保护自然和改善生态的国家责任对环境人权保障进行了高度表达。以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方针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既是保障环境人权的基本经验,又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始终贯彻的基本理念。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主体与客体统一的内在要求。环境保护立法的科学性要求实现“人本化”与“自然化”的有机统一。环境保护立法应实现对人与自然的双重保护,这是生态法治的核心任务。从民生福祉的角度阐释环境人权,就是要时刻铭记“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环境权利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人权。环境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良好的生态环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要求,“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就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态产品,确保实现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人权观,以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有力抓手,切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努力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作者:潘怀平,系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陕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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