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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农民”,勿忘“老农民”
发布日期:2017-06-02 14:11:00  浏览次数:6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题:培育“新农民”,勿忘“老农民”

  新华社记者董峻

  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一大批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新经营方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家庭农场主等一大批“新农民”应运而生,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

  应当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仍然会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情决定的,“老农民”仍会和“新农民”并肩发展。因此,在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确立的第一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在此基础上,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不仅要共同发展,“新农民”还要多带一把“老农民”。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一个重要的政策指向,就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让“老农民”也能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热情很高。在注重数量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在扶持发展的同时又要引导规范,尤其是强化和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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