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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完善“一主多元”农技体系
发布日期:2017-01-18 09:19:00  浏览次数:5

  全国政协常委 陈锡文

  近年来,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农业本身正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新品种、新技术层出不穷,农民对农业科技的新需求,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供给能力。此外,在国家农技推广体系之外,能够为农民提供新品种、新技术的新的农技推广主体也层出不穷,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弥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能力不足、满足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多样化需求的作用。这两个“层出不穷”表明,农技推广不可能只靠国有专业机构来包打天下;我国农技推广领域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一主多元”的新格局。

  因此,要把如何尽快完善“一主多元”的新格局,作为健全现代农技推广体系的主要任务。为此建议。

  进一步明确国家专业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多元化主体中的主导作用。国家农业部门所属的专业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都有限度,因此必须进一步突出其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职能,发挥好对其他农技推广主体的引导、服务和必要的监管作用。要切实落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病虫害测报、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普惠性的农技推广服务,要从当地农业的主要产业和主要品种出发,着力做好对当地大宗农产品的农技推广服务,如品种更新、先进适用种养技术的推广、科技示范户的培养、对普通农民的技术培训等,使更多农民能够享受到公益性的农技推广服务。要发挥对市场化、经营性的多元农技推广主体的引导、服务和必要的监管作用。

  积极发展各类经营性农技推广主体,满足农民对农业技术的多样化需求。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已从主要农产品的总量不足,转向了如何适应市场对农产品需求的变化。实际上,目前在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的技术服务方面,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等,都正在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完善政策,如对经营性农技推广主体中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等,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就足以形成我国规模宏大的社会化农技推广力量。有了这股力量,就使得政府有了向社会购买农技推广服务的基础,就可以使国家农业部门的技术推广机构集中精力去做好公共和公益服务。

  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的融合。加强农、科、教的融合,不仅是促进农业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和技术推广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让生产实践出课题、让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然要求。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科研单位和高校应当在农业技术培训方面有更大的作为。据中国科协的调查,在现有的农技推广人员中,有91.7%的人认为需要和非常需要获得进修和再学习的机会。而在农业生产的实践中,科技人员和农民都认为,科技示范户、农业实用技术人才、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种养大户,是对新技术最具示范和传播作用的人。因此,加强对现有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民中这几类人员的科技培训,对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农技推广的效率和效益,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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