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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落户农民原有权益咋保障
发布日期:2016-12-03 10:10:00  浏览次数:3

进城落户农民原有权益咋保障

专家认为关键是落实用益物权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意见的发布,将对土地与房屋权益保护释放哪些新信号?记者采访了权威专家进行深入解读。

  “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去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试点主要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湖北省宜城市对当地宅基地完成测量确权后,8个试点村共有112户村民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

  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文/新华社记者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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