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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让承包农户吃上"定心丸"
发布日期:2016-11-22 16:23:00  浏览次数:13

“三权分置”让承包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吃上“定心丸”

央视“聚焦三农 三权分置那点事”系列访谈举行

  图为访谈现场,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右)、农业部经管司副司长赵鲲(中)回答主持人提问。

  本网讯(记者 赵宇恒)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11月21日,由CCTV7农业节目新媒体中心和《聚焦三农》栏目共同主办的大型权威媒体行动——网络视频直播《三权分置那些事》在农业频道演播厅举行。此次直播行动聚焦“三权分置”这一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邀请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农业部经管司副司长赵鲲、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县委书记曹月坤、湖北省沙洋县县委书记揭建平等专家领导及基层种粮大户做客访谈现场,结合文件精神进行权威解读,并对“三权分置”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交流与探讨。

  明确权利:“三权分置”让承包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吃上“定心丸”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了进城,进城农户原来承包的土地如何妥善处置?承包地在经过长期流转后会不会丢失?新型经营主体拿到流转的土地后又有哪些权利?这些问题成为了承包农户、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十分关心的热点。

  对此,两位专家在访谈中一致认为,“三权分置”明确了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双方的权利。对承包农户而言,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使承包权更为明确,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权始终归农户所有,有助于消除农户“失地”顾虑,让承包农户吃上了“定心丸”。

  对新型经营主体来说,在明确经营主体享有的是经营权之后,从法律上制度上解决了经营主体用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让经营主体有了可供抵押的资产,另一方面也使得承包农户不必担心抵押失败后的“失地”风险。

  现场,一位来自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的种粮大户对经营权期限较短、前期投入大、续租时可能会遇到的困难表现出了担心。

  对此,宋洪远为种粮大户仔细梳理了保护自身权利的三个依据。首先,在经营流转土地期间,经营主体进行了投资,但下一轮流转给了另外的经营主体,那么本轮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有申请补偿的权利。其次,根据这次文件里所推行的政策,在一轮流转到期后,此前经营这块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有优先续租权。此外,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如果这项决定得到落实并明确到法律,真正能够长久不变、稳定预期,那么种粮大户的这些顾虑也将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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