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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传统村落警示退出机制 三情况直接予以退出
发布日期:2016-11-15 15:29:00  浏览次数:6
  中新网11月15日电 住建部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列出试行中国传统村落予以警示和退出的各项具体情况,规定如整村撤并或整体迁出原住民后搞旅游景区整体经营开发的,将直接予以退出。
  住建部等部门组织专家赴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报告,并提出警示或退出的建议。
  《通知》指出,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警示:
  (一)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
  (二)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
  (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启动保护工作的;
  (七)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编制完成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未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的;
  (八)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督查要求进行整改的。
  《通知》规定,中国传统村落警示依照警示立案、警示通报、整改验收、警示撤销的程序。
  警示调查立案应依据可靠来源。对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检查中发现应予警示的,可直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正式立案。
  对于正式立案拟发出警示的村落,应明确需要核查的内容。住建部等部门组织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赴现场核查,并提出是否发出警示的建议。
  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专家现场核查结果,对存在上述八项所列情况之一的,发出公开警示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通知》要求,省级相关部门对本省受警示村落的整改工作负总责,组织成立有中国传统村落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的省级专家组指导具体整改工作,并向住建部等部门报整改情况。县级住建等部门负责具体整改工作。
  省级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通过验收的,将村落整改情况报告和省级验收报告上报住建部。对按期完成整改未通过验收的,可申请1次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验收。
  住建部等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省级上报材料对申请整改验收的村落进行现场复核,逐项核对整改事项,形成现场验收报告,并提出警示撤销或退出建议。
  此外,《通知》提出中国传统村落退出规定。发出警示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出:
  (一)自发出警示之日起6个月内未做整改的;
  (二)按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或整改到期后既不提交验收申请也不申请延期的;
  (三)延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的以及延期整改到期后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
  《通知》规定,中国传统村落退出依照立案、核实、公布的程序。存在上述三项情况之一的,住建部等部门按退出立案。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予以退出:
  (一)申请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申报材料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整村撤并的或整体迁出原住民后搞旅游景区景点整体经营开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村落严重损毁,已失去保护价值的;
  存在上述三项情况之一的,住建部等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村落申报材料、村落档案、保护发展规划等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按退出立案。
  对正式立案的村落,住建部等部门组织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赴现场核查,依据需核查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专家现场核查结果,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向村落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等通报退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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