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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税不能“夺泥燕口,削铁针头”
发布日期:2016-10-19 14:47:00  浏览次数:14

  范佳富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

  劳务税作为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象是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广大灵活就业者。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实习生若收入可观,缴纳也无可厚非,可事实并非如此。

  据某招聘平台数据显示,2015年该平台1.8万家企业发布了15万个实习职位,薪酬平均为95元-135元/天,合计1900元-2700元/月。月薪两千多元尚不足以负荷北上广地区的食宿等基本需求,即便在二三线城市也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可按1980年至今未修改的劳务税,刚走出“象牙塔”在社会历练的实习生每月要缴纳个税数百元,称之为“重赋”也不为过。

  这期间,个人所得税法历经6次修改,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劳务税却“岿然不动”,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不止如此,事关劳动者“奶酪”的夜班津贴等相关政策法规也沉睡了长达20年之久。比如,上海、江苏等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以至于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仅4.4元的现象。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让诸如劳务税、职工津贴等与社会严重脱节的法律法规与时代同行、与民意呼应、与改革衔接,才能彰显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各级立法机关要承担起应有的职责,不仅要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漏洞,还要唤醒沉睡的法律法规,让其及时更新,始终焕发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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