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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种业科技原始创新,科技人员得“大头”
发布日期:2016-09-25 10:09:00  浏览次数:4

  鼓励种业科技原始创新

  科技人员得“大头”

  本报记者 王 浩

  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其核心正是通过改革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解决科研和生产 “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企业科研“能力弱”等问题,通过激发种业科研创新活力让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这项改革也因其涉及范围广、攻坚难、涉水深而被称为具有破冰意义的“小岗村”实践。

  让种业科研成果从铁皮柜里走出来

  种业科研已经矗立着一座又一座丰碑:袁隆平之于杂交稻、李振声之于小偃麦、李登海之于紧凑型玉米……好种子是科学家育出来的,背后是科技研发能力的强劲支撑。

  民族种业的科研现状,种子企业最贴近市场,但创新能力不强,缺少以生产为导向的创新动力;科研院所的成果被束之高阁,成为“锁在铁皮柜里的成果”。与此同时,市场又在苦苦寻觅新品种、新技术。

  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要不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如何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让种子企业成为种业创新主体,成为当前种业科研体制改革中亟待突破的瓶颈。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要突出良种培育这一核心任务,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

  为推动种业科研体制改革,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2014年10月24日,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水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以及中国农业大学玉米改良中心等四个中央级科研教学单位,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一场种业科研领域的“小岗村”实践就这样拉开了序幕。

  “依法赋权”迈出了重要一步

  按照改革设计,未来科研院所将越来越多地承担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也将进一步加大这类研究的投入,应用性研究及其商业化运作将逐步向种子企业倾斜。

  为此,农业部提出了“分类管理”的试点办法:根据科研人员有无党政领导职务和相应职权大小划分为四种类型,明确每种类型科研人员相应持股兼职等政策。制度设计让成果完成人放心地享受国家激励政策,“分类管理”机制在四家试点单位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科研人员的广泛认可。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是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关键。“依法赋权”,对科学家在成果中所占的比例划出了最低线,而且这个最低线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标准。按照《关于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植物新品种权中,科学家占有比例不低于40%,在育种材料中比例不低于60%。而当时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个“不低于20%”的比例。

  “这说明,越是育种创新链上游的创新成果,科学家所占收益比例越高,这就鼓励了种业的原始创新。”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对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高级农艺师王德森而言,2015年他在课题组内分到3.6万元品种转让费,这笔转让费比往年翻了一番。2015年,王德森所在课题组培育的“中麦875”和“鄂麦170”两个品种获得转让费121万元,其中60%直接分配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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