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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2条新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发布日期:2016-09-12 08:46:00  浏览次数:15

  本报讯(记者吕兵兵)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意见,提出实施12条新政,促进实现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三个市民化”,力争到2018年,构建起功能完备、责权明晰、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山东提出,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产城融合发展,带动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省级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增加对吸纳外来农业人口较多县的转移支付。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建立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省级在分配建设类专项资金、政府债券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并帮助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为消除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山东强调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转让三项权益作为落户条件。同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进城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项权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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