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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台指导意见 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发布日期:2016-08-04 08:56:00  浏览次数:16

  本报讯(记者 高文)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补改结合、提质改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维护农民权益和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

  《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统筹、项目管理以及落实占补平衡、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整体谋划,整合安排;要严格依据规划实施提质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违背资源条件和农民意见强行推进。

  《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实现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发挥规模效益;必须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把好项目验收关。

  《指导意见》明确了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即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受资源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落实;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仍坚持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同时,要做好用地审查把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环节拟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应首先注明建设拟占用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等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严格审查把关。

  《指导意见》规定,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要纳入监管平台,构建和完善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门补改结合管理台账,做到上图入库、统一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要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内容,落实监管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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