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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问病开方”管好农村集体资产
发布日期:2016-07-09 08:55:00  浏览次数:6

  本报讯(记者付伟郑可欢)7月1日,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进一步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民主监督、增加改革指引条款、设定法律责任等,为新时期广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对于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三类“症候”,《条例》也开出了具体“药方”。

  针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人数过少、缺乏代表性的问题,此次,广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和人数作了最低限度规定,要求“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3%,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从而避免出现以少数成员代表的决定代替民主决策的行为。

  针对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换届选举后,频繁出现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时拒不移交印章、会计账簿等资料的现象,广东强化了政府层面对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作用,提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并明确了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会计账簿等资料时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针对不少群众反映在实践中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引起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登记,或者因既往原因将部分集体资产登记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名下而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变更登记时,往往会被视同交易征收税费的问题,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免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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