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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夺命抽屉柜”岂能只靠约谈
发布日期:2016-07-05 17:27:00  浏览次数:14

  □史洪举

  针对近期宜家公司在北美市场召回部分抽屉柜产品但不涉及中国市场的情况,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7月3日联合表示已就此约谈宜家公司,要求宜家公司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产品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7月4日中国新闻网)

  据报道,宜家“夺命抽屉柜”的召回范围仅限北美地区,且宜家方面明确表态,不会在中国召回同款产品,而这款存在倾覆风险的102个系列抽屉柜中,有22个正在中国销售。对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不能仅以约谈来向宜家施加压力,而应及时启动监督和追责程序,倒逼涉事商家及时履行责任。

  按说,对于我国产品市场来说,“召回”是一个比较新鲜的名词。1993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并没有涉及产品召回制度。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初次提到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但这仅限于食品领域。

  此后,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根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销售产品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就应采取召回等措施。那么,宜家的“夺命抽屉柜”应该属于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理当由商家自行召回或由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要知道,监管部门对商家的约谈一般是不具有强制效力的,如果商家拒不遵照执行,监管部门也无可奈何。而对于产品召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相关后果,其中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监管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同样的产品,同样的安全隐患,召回北美地区的产品,却不召回销往我国的产品,极不正常。值得说明的是,以符合国家标准而不启动召回站不住脚,符合国家标准表明该产品可以生产销售,但并不代表其取得了“免死金牌”,不对其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承担责任。监管部门理当及时启动调查,督促宜家采取有效措施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而非让消费者自行更换“夺命抽屉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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