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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打工者被欠薪事件频现 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16-06-30 09:50:00  浏览次数:6

  本报讯(通讯员张源源 记者杨召奎)“上了大半年班,单位却一直拖欠工资,还说退休人员再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怎么办?”6月1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来了一位超龄打工者赵女士,就欠薪问题咨询求助。

  《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解到, 近年来,已达退休年龄的超龄工人在劳务市场上越来越常见,但他们在遭遇欠薪、工伤等事件时,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维权成本高、耗时长,令他们苦不堪言。

  据记者了解,赵女士今年57岁,去年经人介绍到南京一家公司打工贴补家用,约定月工资4000元。上了大半年班,她却只拿到了第一个月的工资。与对方沟通未果后,赵女士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谁知对方却说:“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去仲裁也没用。”

  赵女士说,自己打听了一下才知道,这家公司以招退休人士“再就业”为名,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不在少数,自己也不是第一个被“坑”的员工。“听前面离职的人说,公司这么做是‘经人指点’,吃准我们退休的人被欠钱了也难维权。”赵女士对记者说。

  6月17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凡律师告诉记者,她最近也在帮助遭遇欠薪的6名超龄打工者打官司,“申请仲裁的时候,仲裁委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只能去法院起诉。”去年8月,也曾有媒体报道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社区40余名超龄环卫工人遭遇欠薪维权难的问题。

  于凡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据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虽然上述《解释》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也按劳务关系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结论,但现实中,这些退休人员再就业遭遇欠薪等问题时,申请仲裁往往被告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于凡律师说。

  对此,南京市玄武法院一名审理此类案件的资深法官告诉记者,超龄工人就业时虽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他们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对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此时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打工者可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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