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收益分配共享改革成果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记者高文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调节金的概念、征收范围、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对调节金征收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对此,国土资源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在回答《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时,国土资源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两部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暂行办法》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支持。
该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基数、比例;二是明确入市收入和成本核算方式,合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三是规范调节金征收入库程序;四是统筹调节金使用管理;五是明确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
对于征收调节金的目的和作用,该负责人认为,《暂行办法》确定,原则上按照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金,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征收调节金符合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央改革精神,要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就必须建立一套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二是确保收益与责任对等、权利与义务统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责任,按规定应缴纳相关税费。
三是确保改革可持续的需要。成本得到足额补偿是经济活动得以持续的前提。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制定了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办法,但计提基数普遍为入市的总价款,而非增值部分。这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进行明确,符合“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本的界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的成本核算方式。
“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核心,一是确定征收基数,《暂行办法》确定了原则上按照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二是确定征收比例,《暂行办法》规定调节金征收比例为2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