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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须迈过“三道坎”
发布日期:2016-04-19 08:41:00  浏览次数:13

  本报采访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股权改革要不要设置集体股?”“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需要完善哪些配套政策?”……在2016年全国农牧渔业大县局长轮训第三期培训班上,许多来自基层的局长就上述议题展开热烈讨论。

  集体成员身份如何认定?

  ——百姓说了算,政府来把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试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4年,农业部等3部门发文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在各改革试点的具体实践中,政府放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成为共识。

  “有一对农村夫妇,丈夫进城当了干部,妻子跟着进城做家庭主妇,现在妻子快60岁了,也没有生活保障。”来自上海浦东新区的戴丽洁说道,“如果按照户籍、土地承包权资格、居住地这些条件来界定,她没有资格进来。但是老百姓举手同意,而且是全票通过。”

  据了解,目前,各试点地区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大多会综合考虑户籍、土地承包权资格、居住地等多方面因素。但各地情况复杂,特殊群体更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外嫁女、入赘男的认定问题上,各地差异很大。例如,来自贵州省遵义市的纪勇介绍,该地规定,外嫁女、入赘男必须要在婆家或娘家一边有土地,但在娘家有的就不能在婆家有。而来自天津市宝坻区的乔俊臣说:“我们那儿的闺女,出嫁的鞭炮声一响,在村里的地就没了。”

  不过,单纯依靠老百姓的举手表决,可能会侵犯少数群众权益,甚至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对此,河南省济源市农经站站长段德龙建议:“涉及成员身份界定,政府一定要把好关。”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认可该观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不仅应当坚持群众认可的原则,政府还要切实履行责任,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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