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多名村组干部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牟利
“肥私不损公”成“村官”腐败新动向
本报记者 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 许志华
巨额征地补偿款,竟然让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出现了“肥私不损公”的腐败新动向。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郴州检察系统近年来接连侦办了一些案件:一些农村小组组长、会计、出纳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征地工作,负责征地补偿款的领取、保管、发放等职务便利,合谋挪用巨额征地补偿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了要将补偿款分发给村民的时候,这些基层组织人员将本金连同活期利息一并转入公款账户,再分发到村民手里,村民应得的本金和利息没少,村组干部却得到了可观的差额利息。
这种行为表面看起来“肥私不损公”,不仅一些村组干部纷纷效仿,就连不少村民也对此表示理解支持,对检察机关的办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对此,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这类案件暴露了有关方面在监管、治理上的问题和漏洞,值得警醒。
挪用公款赚“差价”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岩镇雷大桥村坦门二组组长邓某群、出纳邓某友、会计邓某珑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011年7月,雷大桥村坦门二组因万华汽车城建设项目与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按补偿协议,雷大桥村坦门二组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共计2418.9万余元。2012年年初,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分两次向坦门二组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公款账户拨付1841万余元,其中一次为900万元,另一次是941.4万余元。
经查,坦门二组组长邓某群、出纳邓某友、会计邓某珑为赚取利息差额,将总额1790 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分两次转换成22笔存单,私自转存到邓某友个人名下,并办理了3个月的定期储蓄。至当年5月下旬,这22笔定期储蓄产生利息13.88万元。为了不被村民发现,他们连本金带活期利息2.25万元一并转回组里的公款账户,发放到户。剩下的11.63万元除借给他人1万元外,3人均分,每人分得3.5万元。
2015年3月17日,经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依法对邓某群、邓某友、邓某珑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
此后不久,郴州市检察系统还侦办一起类似案例。
2015年11月5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珠泉镇坦塘村九组组长李某成、会计李某元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012年,李某成、李某元与罗某仔(已死亡)分别担任该组组长、会计、出纳,他们利用协助征地工作,负责征地补偿款的领取、保管、发放的职务便利,合谋私自挪用476万元征地补偿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2012年8月,嘉禾县财政局拨付93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给坦塘村九组,其中458万余元是该组150亩直接测量到户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不存在争议,便由银行直接分发到了村民的存折上。然而,另一笔476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拨付到账后却出了问题。由于村民对果木补偿款如何分配存在较大争议,这笔补偿款便一时不能发放到户。李某成、李某元、罗某仔三人商议,决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多赚取点利息。为了不被村民发现,李某成将这笔476万余元的公款转到自己另外的账户上,并购买“七天通知存款”等理财产品。至2013年7月22日,这笔公款在李某成的私人账户上经过反复购买理财产品,产生利息10.58万元。
2013年7月23日,李某成、李某元、罗某仔将476万元的本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1.5万元一同作账,全部分发到户。剩下的9万余元利息,额外补偿给4户有意见的村民后仍剩余4.47万元,放李某成手里保管。
2015年10月22日,经嘉禾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成、李某元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